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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5條

戰時負有戰地政務之部隊,其所增設戰地政務機構,如未派有監察官者, 其業務應由該部原設之政三部門兼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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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