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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6條

為貫徹作戰命令,維護戰場紀律,達成作戰目的,國防部得視情況之需要 ,臨時派遣戰地監察組,視導戰區三軍聯合作戰諸般工作效能。 戰時各級單位得依左列規定任務編組「戰場督戰隊」或「軍紀糾察隊」, 其業務悉由政三主管。 一、左列單位編組「戰場督戰隊」: (一) 陸軍師級 (獨立作戰之旅、團) 以上單位。 (二) 海軍艦隊 (任務支隊) 以上艦艇部隊;海軍陸戰隊師級 (獨立作戰 之團) 以上單位。 (三) 空軍作戰聯隊 (獨立作戰之作戰大隊) 以上單位及防砲司令部等單 位。 (四) 地區師管部及地區海巡司令部以上單位。 (五) 聯勤總部及憲兵司令部 (依需要編組) 。 (六) 三軍聯合作戰單位。 二、左列單位編組「軍紀糾察隊」: (一) 陸、海、空軍地面部隊旅、團、營及獨立作戰之連隊。 (二) 聯勤、軍管部、憲兵等分遣或獨立作戰或服行戰鬥支援任務之單位 。 前項各款戰時監察組織之編訓運用計畫,必須於經常戰備時期完成;國防 部戰地監察組,由國防部規劃,其餘由各總部、軍管部、憲兵司令部及有 關單位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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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