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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4條

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 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 二、運輸申請單。 三、車輛使用(耗油)紀錄表。 四、行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三份。 六、軍車保險證(影本)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 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 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 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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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