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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1條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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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