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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12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2條
軍車限國軍人員乘用。但下列人員得乘用之: 一、軍眷急診、生產或接送醫師、助產士。 二、軍眷開會、勞軍、眷舍遷移或參加機關部隊慶典活動者。 三、民間團體至軍中參觀訪問、勞軍、參與康樂活動及全民國防教育等集體行動者。 四、裝運軍品或工程用車,必須隨車工作佩有證件之搬運或技術人員。 五、軍中講學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員。 六、順道載運不能行走之重病就醫者。 七、災害疏散、參與救災、緊急危難或採訪國軍救災新聞之人員。 八、備(除)役上將或其配偶因故無法自行就醫者。 九、軍事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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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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