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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18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8條
軍車行駛設有電子收費之公路、橋樑、隧道,其通行規定如下: 一、懸掛或噴有軍字號牌: (一)應向陸軍司令部申請完成裝設車上設備單元,始可通行。 (二)未裝設車上設備單元行駛電子收費道路,車屬單位應立即補繳通行費。 (三)未經核准行駛電子收費道路,除應補繳通行費外,車長及駕駛人應至地區駕訓單位接受複訓。 二、掛用民牌軍車:依原申請民牌用途,由車屬單位逕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之民營機構申請完成裝設車上設備單元,始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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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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