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35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5條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吊扣行車執照七日。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