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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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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