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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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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