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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 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 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體設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劃。 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定位。 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 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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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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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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