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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 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 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體設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劃。 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定位。 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 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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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眷村文化保存,區分北、中、南、東、離(外)島五區,各區選定一至二處辦理。各區劃分如下:一、北…第4條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第5條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第6條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第7條主管機關於選定保存眷村,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第8條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第9條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支付開辦費後,如有第六條第二項廢止保存眷村之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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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