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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 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 三、文化部指派一人。 四、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七人。由主管機關洽請文化部推薦適當之人聘任之。 前項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程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議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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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9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支付開辦費後,如有第六條第二項廢止保存眷村之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眷村文化保存,區分北、中、南、東、離(外)島五區,各區選定一至二處辦理。各區劃分如下:一、北…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
第5條
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
第7條
主管機關於選定保存眷村,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
第9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支付開辦費後,如有第六條第二項廢止保存眷村之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看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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