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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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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5條
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 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簡報。簡報內容列為前項評選之評分項目。 審議會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得提出修正意見,並於該管地方政府依審議會意見於十五日內提出修正計畫後,再為選定。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十五日內,通知各參加評選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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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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