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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3條

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 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與建 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妥善之 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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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