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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隊 應優先支援之。 二、國軍傷患後送應採前接作業方式行之。 三、國軍傷患後送,係採區域責任制,各衛生部隊在其作戰責任區域內負 責所有友軍部隊之傷患後送。 四、擔任傷患後送之衛生單位,必須建立財物交換制度,以確保傷患後送 所需用品不致中斷。 五、傷患在狀況許可下,儘量就近實施醫療,避免向遠後方後送。 六、對傷患管理應確實實施檢傷分類,輕傷者鼓勵裹傷再戰,健癒者儘速 歸隊,以維護士氣,增強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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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確立國軍衛生勤務作業,運用預防醫學、臨床醫療、醫療後送、衛材補給、軍醫裝備、保修等衛勤措施…第2條國軍衛生勤務實施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施行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簡化…第3條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管)負責衛生…第4條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海岸巡防司令…第6條國軍動員衛生勤務,依國防部頒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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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