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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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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隊 應優先支援之。 二、國軍傷患後送應採前接作業方式行之。 三、國軍傷患後送,係採區域責任制,各衛生部隊在其作戰責任區域內負 責所有友軍部隊之傷患後送。 四、擔任傷患後送之衛生單位,必須建立財物交換制度,以確保傷患後送 所需用品不致中斷。 五、傷患在狀況許可下,儘量就近實施醫療,避免向遠後方後送。 六、對傷患管理應確實實施檢傷分類,輕傷者鼓勵裹傷再戰,健癒者儘速 歸隊,以維護士氣,增強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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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國軍動員衛生勤務,依國防部頒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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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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