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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軍管區司令 (海岸巡防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軍總部) 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 (一) 國軍衛勤政策、制度、作業之策劃、制訂、督導與管制。 (二) 國軍醫院管理。 (三) 軍醫教育訓練。 (四) 三軍衛材之補給支援與裝備保修。 二、各軍總部: (一) 衛勤政策、制度之執行、督導與建議。 (二) 負責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之管制與督導。 (三) 軍種間衛勤作業之支援。 (四) 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 (五) 陸、海、空軍總部分轄陸上、海上、空中衛勤支援計畫之策訂、執 行、督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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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確立國軍衛生勤務作業,運用預防醫學、臨床醫療、醫療後送、衛材補給、軍醫裝備、保修等衛勤措施…第2條國軍衛生勤務實施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施行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簡化…第3條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管)負責衛生…第5條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隊應…第6條國軍動員衛生勤務,依國防部頒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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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