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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49條

奉派國外之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者,由其隸屬長官檢呈傷病官 兵國外醫院診療之全部病歷及檢查紀錄等資料 (因公負傷應檢附因公負傷 證明書) ,交由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殘等檢定之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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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