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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1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評價雇用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 ,得以命令延長之,並發延時工資。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延時工資發放 標準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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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及休假」的其他條文

第12條評價雇用人員休假規定如左,假期工資照發:一、每七日休息一日作為例假。二、國定假日及特定節日依…第13條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二、三…第14條評價雇用人員請假規定如左:一、事假:一次以五日為限,並在特別休假內扣除,逾每年規定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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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