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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評價雇用人員請假規定如左: 一、事假:一次以五日為限,並在特別休假內扣除,逾每年規定之特別休 假日數,扣發各日工資,其逾越日數全年累計達三十日以上者,得予 解除雇用。 二、病假: (一) 病假在三日以上者,須具有醫師證明。 (二) 全年累計免扣薪資病假日數,由各總部依年資訂定之,最高不得逾 十五日。 (三) 病假期間,全年累計逾免扣工資日數,工資減半發給。逾三十日者 ,停發工資,逾三個月者,得予解除雇用。 (四) 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之績優人員,病情嚴重,經醫院證明確須長期療 養者,工廠主官得核給半年內之特准病假,特准病假期間,工資照 發。特准病假期滿後,停發工資,但得保留底缺一年。 三、婚假:評價雇用人員本人結婚,給予婚假十日,假期內不扣工資。 四、娩假:女性評價雇用人員分娩,憑醫院證明,給娩假八週,流產給流 產假四週,工資照發。 五、喪假: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八日,工資照發。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喪假六日,工資照發。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喪假三日,工資照發。 公務、公傷、職業病或特殊情形給假規定,由各總部視軍工廠特性另定, 報國防部核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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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