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 第13條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13條

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惟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