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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 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軍事學校學生及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 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 前項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十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 (借) 住眷舍 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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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