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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 第19條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眷舍配住原則如下: 一、特種眷舍:配住特定職務之官兵。 二、一般眷舍: (一) 上校以上人員配住甲種眷舍。 (二) 中校以下人員配住乙種眷舍。 三、職務官舍: (一) 特定職務官舍:借住予因任務需要之特定對象。 (二) 一般職務官舍:配住一般現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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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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