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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 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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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