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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0條

眷舍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由軍種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 眷舍或補助貸款、購宅者,不得重配 (貸) ,凡申請配舍或價購眷、國宅 及輔助貸款購宅者,均應填具保證書送核定單位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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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