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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6條

當事人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其遺族眷補在核定之撫卹年限內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原領有眷補者,列為遺眷繼續補給。 二、留居國外原未領眷補之遺眷返國定居後,列為遺眷補給。 三、父母或配偶原擔任公職經辦一次退休者,列為遺眷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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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