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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 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係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所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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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考試,係指考試機關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包括公營事業人員考試)。
第4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予左列優待:一、應考資格之優待:(一)定有應考年齡限制者,除該…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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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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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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