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 第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第4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之優待: (一)定有應考年齡限制者,除該限制為工作上所必需者外,得酌予放寬一歲至五歲。 (二)定有應考學歷之限制者,各軍事院校正科畢業者,比照大專院校相關系科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三)定有工作專長及經歷之限制者,得以所受軍事教育及服役之軍種兵科相同類科比照之。 (四)定有體能之限制者,如無礙工作之執行,得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應考人體格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錄取標準之優待:各該典(主)試委員會得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酌予加分,但考試科目定有最低錄取標準而成績未達該標準者,或經考試院決定之特殊類科,均不予加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各項優待,於各該考試舉行前,在公告及應考須知中明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考試,係指考試機關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包括公營事業人員考試)。第3條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係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前項人員具有後備軍…第5條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各項優待,於各該考試舉行前,在公告及應考須知中明定之。第6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