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 第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第4條

各主管機關暨各公營生產機構以列有管制限制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暨代銷品通知輔導會後,輔導會應隨時通告退除役官兵。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