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係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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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