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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第7條

退除役官兵依本辦法請領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暨代銷品後,視為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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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