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 第6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經輔導會核轉發給之各種事業或特許營業執照暨核准承銷代銷品,一律限由退除役官兵自行經營,除因本人死亡得依繼承關係由其遺屬申請繼承辦理外,不得轉讓或代人申請或與第二條所定之以外人員合夥經營,如有違反得由輔導會通知各主管機關,或由各主管機關徵得輔導會同意,吊銷其特許執照或撤銷其代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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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