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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第3條

榮民服務處置處長一人,甲種榮民服務處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但臺中市、臺南市榮民服務處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乙種、丙種、丁種及戊種榮民服務處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甲種榮民服務處置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但臺中市、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副處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乙種、丙種、丁種及戊種榮民服務處置副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修正…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榮民服務處,依所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一、…第4條榮民服務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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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