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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 第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第4條
榮民服務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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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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