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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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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