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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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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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