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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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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隊:一、勞務隊。二、技術隊。
第5條
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三、警衛、膳食及…
第6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
第7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9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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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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