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第3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