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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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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5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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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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