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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8條

個別農墾墾員及其眷屬應於核定進墾後四個月以內興建農舍遷入墾區居住 向當地戶政機關辦竣遷入戶籍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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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