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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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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第4條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二十億元。第5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各科民眾診療收入。三、捐贈收入。四、本基金…第6條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及管理之各項支出。二、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之支出…第7條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1條本基金之管理及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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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