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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21條

遺骸或骨灰抵達墓地,應奏哀樂,參與葬禮者,肅立兩旁致敬,安葬時, 應舉行安葬典禮。 前項安葬典禮得依陣亡官兵遺言或直系親屬之意見,以其所信仰之宗教儀 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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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