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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23條

國軍官兵,有左列原因之一者,不得安葬 (厝) 於軍人公墓或國軍忠靈塔 : 一、因犯罪判處死刑執行者。 二、因犯罪判刑,在獄中服刑期間死亡者。 三、自裁致死者。但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四、有玷軍人榮譽致死者。 前項人員之遺骸有遺族者送交其遺族處理,無遺族者通知原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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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