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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員成績之評定方式如下: 一、作業成績:由各學科教師依學員作業評列分數,於每學期最後一次作業繳交期限結束後二週內登載完畢,彙送班本部。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平時成績:由各分班教官依學員平時學習及接受輔導情形評列分數。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十。 三、學力測驗: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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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