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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 第13條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考成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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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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