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 第14條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考成
各分班應於每年學力測驗考試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報學員平時成績,各學科教師應於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彙送學員作業成績。班本部應於學力測驗後卅日內,完成總成績彙評,並通知各分班及應考人員。
AI 白話解釋

「考成」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學員成績之評定方式如下:一、作業成績:由各學科教師依學員作業評列分數,於每學期最後一次作業繳…第12條畢業總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平均成績(作業成績與平時成績合計)佔百分之三十,學力測驗成績佔百分…第13條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一)辦理補習及…第15條班本部每年至少應督導各考區協辦學力測驗單位相關考務工作準備情形及聯兵旅級(各軍種比照)以上單…
← 第13條看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