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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會計事務處理,應依會計制度之規定,根據合法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並登錄會計簿籍及編製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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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