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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科目,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會計科目之設置,應能正確表達各會計事項之性質與編製各種報告,並呈現營運及財務狀況。 二、會計科目名稱,應力求簡明且能顯示各會計事項之性質。 三、會計科目定義,應詳盡且明確訂定其內容及適用範圍。 四、會計科目可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成本五大類,其排列及編號原則如下: (一)會計科目之排列,依科目性質,分別按其流動性之大小及到期日之遠近排列,大者及近者列前,小者及遠者列後。 (二)會計科目之編號,採用整數編號法,科目編號之細節,得配合會計作業電腦化之需要定之。 前項會計科目及定義衡酌下列附表編製,各財團法人得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增刪: 一、收支營運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一)。 二、淨值變動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二)。 三、現金流量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三)。 四、資產負債表科目參考表(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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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