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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財務報告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財務報告、簿籍、憑證與一切單據所用之簽名或蓋章,應以本名為準,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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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