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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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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25條
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 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 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 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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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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