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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27條

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 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 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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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