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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第44條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44條
工事如有左列情形者得申請註銷: 一、工事遭受敵彈擊毀,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利用者。 二、沿海工事遭受海浪沖擊,發生傾倒或陷落情形,無法整修者。 三、工事因調換裝備,已奉准利用原位置拆除重建者。 四、年久失修或受天然災害損壞情形嚴重,修復困難且不經濟者。 五、軍公機關、法人或個人報請拆除或拆遷,已奉准拆除或暫緩重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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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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